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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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吴忠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国武
(2016年4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司法公信力。2013年以来,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等政法部门既相互配合协作,又相互监督制约,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规范推进,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稳步提升,为维护吴忠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全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减刑案件2621件、假释20人、暂予监外执行57人,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8人,其中减刑14人、假释2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建议监狱不予(撤销)提请减刑3人,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提请减刑1人,监督法院开庭审理589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在2014年组织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正在保外就医的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对“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共监督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2人,监督监狱、人民法院对4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有效的监督纠正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同时,针对吴忠地区毒品犯罪高发的特点,把监督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毒品犯罪案件,增强了监督效果,确保了刑罚的正确执行。
在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长效机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监狱召开联席会议,就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及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等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办法》,有效的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创新建立“分管、分押、分教”“三分”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严格控制加分总量,严格审核审批,依法监督监狱收监罪犯8人,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充分肯定。市检察院监所处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先进集体”。
(二)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市检察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的沟通,开展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服刑、违法拒绝收监等问题的监督。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监督执行机关交付执行违法案件70件,提出检察建议54件,书面纠正违法16件。针对存在的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的情况,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有效监督看守所、监狱及时收监罪犯。特别是对利通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的10名罪犯,在看守所以患病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法院不通过看守所直接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监狱拒收的问题,2015年市检察院分别向宁夏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和宁夏女子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监狱对3名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对于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罪犯,监督看守所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在全区检察机关率先成立驻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检察官监督办公室,由专人进驻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出台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帐,与司法局进行信息联网,确保信息及时互通,有效提高了监督效果。强化监督措施,每年开展两次专项检察,通过查阅矫正档案、回访社区矫正人员,从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严格督促整改落实。创新监督方式,与市、县两级司法部门协商,选任5名人大代表为检察联络员,强化动态监督。联合公安机关、司法局、人民法院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先后出台了《关于对监外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吴忠市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截止目前,全市共有监外执行罪犯997人,其中缓刑902人、管制1人、假释49人、暂予监外执行44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脱管18人,重新犯罪10人,提出撤销缓刑建议11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1人,撤销假释建议1人。
(四)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防止和纠正司法机关渎职问题。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4人,立案1件2人。2013年红寺堡区看守所发生了在押人员脱逃事故,市检察院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及时指导红寺堡区检察院收集固定证据,以涉嫌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查办1件2人,2名监管民警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名责任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坚持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安排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检察,每周深入被监管人的监室、劳动、学习等现场巡视检察,全面了解和掌握看守所、监狱的收押、出所(狱)、留所服刑、禁闭械具使用和教育管理等情况。每半年对监管人员的伙食费、卫生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在看守所、监狱门口、办公区、收押室、会见室、每个监室等位置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和检察官接待室、检察官谈话室和检察官信箱。坚持约见检察官制度,拓宽约见检察官渠道,坚持每周参加看守所、监狱安全检查、所(狱)情分析会,每月召开联席会,及时了解被监管人员思想动态,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开展打击“牢头狱霸”等专项活动,确保监管秩序稳定。积极开展“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工作得到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研究组和来观摩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市检察院在全国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与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刑罚执行同步监督、羁押期限预警提示、约见检察官等创新亮点工作被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区推广。
(六)认真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控告、举报案件34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8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14件,办理申诉案件4件。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我们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权利。2015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异地关押至盐池县看守所。7月23日,辩护律师前往盐池县看守所要求会见马某某,但看守所告知辩护律师,检察机关在羁押马某某时已要求未经许可,不得安排他人会见。辩护律师于7月28日到市检察院提出控告。市检察院监所处派员前往盐池县看守所及办案单位了解情况。经调查查明办案单位确有不许可律师会见的事实,马某某涉嫌受贿案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市检察院发出纠正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确保了辩护律师对马某某的会见权。
(七)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刑罚执行监督水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实现对刑罚执行的动态监督。完善巡视检察制度,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检察院派驻检察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共向监管场所提出检察建议146份,提出纠正违法16件,所有建议均得到采纳。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技能实训、专题培训、技能竞赛、业务考试等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在全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考试和竞赛中,先后有8名干警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盐池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市检察院驻吴忠监狱检察室、同心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成为西北地区检察机关唯一获得此项殊荣的单位。
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一是刑罚执行监督能力不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罚执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增加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内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干警的相关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新增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还不够熟悉;二是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沟通协调不够,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对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案件监督滞后;三是刑罚执行检察队伍人员偏少、年龄老化,整体业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四是刑罚执行检察宣传力度还不大。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打算
(一)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强化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坚决纠正法律文书送达滞后、判决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看守所监狱交付执行衔接脱节等问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交付执行活动规范有序。建立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法律文书送达机制,统一协调解决发生在交付执行活动中的问题以及判决文书的抄送,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对审前未羁押案件,公诉部门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及时通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确保监督工作无死角。建立跟踪预警监督机制,由专人负责,对审前未羁押的被告人建立专门档案,提前预警并跟踪交付执行,帮助协调交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动态监督。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政法委,进一步促进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三)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机制。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健全与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快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提高监督质效。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在抓好常态化监督的基础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深化刑罚执行监督环节的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刑罚执行检察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专题培训,全面提高刑罚执行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扎实开展“加强纪律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活动,不断提高规范司法水平。结合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刑罚执行检察队伍结构,重点配齐配强刑罚执行监督检察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既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市、推动法治吴忠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检察工作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有力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更加自觉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能力,创新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努力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